重要提示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,驾驶电动车须年满16周岁。
未成年人使用父亲的账号扫码开锁骑共享电动车,不料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他人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。
谁该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?
共享电动车的所有公司和保险公司需不需要担责?
5月6日,河南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。
2021年10月4日,12岁的小萧使用父亲萧先生的账号,扫码开锁骑共享电动车。在骑行过程中,小萧逆向行驶,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且未戴头盔的夏女士相撞,造成两车受损、夏女士受伤。经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认定,小萧负该事故主要责任,夏女士负次要责任。
事发后,夏女士先后在5家医院接受治疗。司法鉴定机构于2023年7月18日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,夏女士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,属于一级精神伤残(即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)。
对于这起事故,夏女士认为小萧导致其受伤,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也认定小萧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。因事故发生时小萧未成年,共享电动车在使用时有保险服务,故以小萧的父母、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、保险公司为被告,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。
“侵害民事权益,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”法官表示,本案中,小萧在骑行过程中与骑车的夏女士相撞,造成夏女士受伤等损害后果,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及实际情况,依法认定小萧承担本次事故60%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,驾驶电动车须年满16周岁,本案中小萧驾驶电动车时未满16周岁,违反了上述规定。共享电动车上有显眼标识,禁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行,且平台注册条件中也有设置未满16周岁不符合注册条件,不允许注册成功,故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和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。
综上所述,法院依法判决小萧的父母赔偿夏女士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。
虽然现在的孩子身体发育快,骑车也学得快,但不是说会骑车就可以骑上道路。孩子对交通规则的认识不全面,应急反应能力存在欠缺,16周岁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可跨越的红线。安安提醒广大家长,要履行好监护职责,不放任孩子随意使用家长账号,不管孩子如何要求,家长都应从安全角度考虑制止孩子骑行电动车。同时,日常应注意加强孩子的道路安全教育,孩子违规骑行发生交通事故,可能伤及自身生命安全,如果造成他人损伤,监护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。